實盈: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撤回對本公司及美國子公司關於侵犯專利權之訴訟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Case No.2:10-cv-00437;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
Case No.SACV 11-0289 JST;美國加州中區聯邦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0/10/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鴻海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曾針對本公司及美國子公司向
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後移轉管轄法院至美國加州中區聯邦法院)
提起關於CPU Socket、DDR SO DIMM以及DC Power Jack電連接器產品
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禁制令以及合理之律師費用。
經雙方協商並已就該案件達成和解後,鴻海公司業已向美國加州中區
聯邦法院具狀撤回起訴之申請,該法院並已準許該公司關於撤回之請求,
律師費由雙方各自負擔,本案已告終結。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述事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原文: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11011/KDZRNET1H8GNU.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