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西打商標遭冒用,一審卻被判敗訴... 投保協議 可望減少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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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西打商標遭冒用,一審卻被判敗訴... 投保協議 可望減少侵權糾紛

文章臺灣智財科技 » 週二 8月 02, 2011 9:05 am

工商時報 A15/陸港股市 2011/07/29
蘋果西打商標遭冒用,一審卻被判敗訴... 投保協議 可望減少侵權糾紛

【記者林殿唯/綜合報導】
  台灣知名飲料蘋果西打的商標被大陸企業冒用,但卻被大陸當地法院一審判決敗訴,使得台灣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再度受到關注。而此類智慧財產權的糾紛,在投保協議簽署之後,台商受保障的程度將有望提升。
  蘋果西打的製造商大西洋飲料在起訴書中表示,由於通家樂與健力寶等2家大陸公司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冒用蘋果西打的商標,因此要求此兩家公司停止生產相關產品,並賠償50萬元人民幣。
  不過,被告認為,雖然大西洋公司早在2002年就取得「蘋果西打」在大陸的商標權,但大西洋公司的產品在大陸的市場知名度不高,因此不會被消費者錯認。而此一說法被深圳福田法院採信,因此判決駁回原告大西洋飲料的請求,目前該案仍在上訴中。
  據了解,近年來兩岸商標糾紛頻傳,不但許多台灣的知名商標被大陸冒用,兩岸企業相互搶先註冊商標的事件更是時有所聞,早在199 8年就曾發生台灣煙酒公司的長壽煙被大陸旬陽企業搶先註冊,使得煙酒公司便在台灣先行註冊中華煙的商標,迫使中華煙向旬陽購買長壽煙的商標,再與台灣方面達成商標互換協議。
  台灣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認為,兩岸在簽定投保協議時,一定要特別注意台商的智慧財產權在大陸被侵權的情況,尤其是商標被盜用的問題。

原文:http://tol.chinatimes.com/CT_NS/CTContent.aspx?nsrc=A&ndate=20110729&nfno=N0083.001&nsno=7&nkeyword=%b0%d3%bc%d0&SearchArgs=Keyword%3d%b0%d3%bc%d0%26Attr%3d%26Src%3d11%26DateFrom%3d20110724%26DateTo%3d20110801%26ShowStyle%3d2%26PageNo%3d1%26ItemsPerPage%3d10&App=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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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蘋果西打商標遭冒用,一審卻被判敗訴... 投保協議 可望減少侵權糾紛

文章臺灣智財科技 » 週四 8月 18, 2011 9:10 am

蘋果西打涉嫌侵權引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8-02 08:15:07 

據深圳某報報導,深圳一商家經銷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蘋果西打”飲料,台灣同行對其商標提出質疑,一家名叫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將深圳市通家樂實業有限公司及健力寶一并告上法院,索賠人民幣50萬元。福田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日前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事件回顧
大西洋公司於2002年7月至2009年2月,曾先后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取得“打西蘋果”、“蘋果西打”、“APPLE SIDRA”、“西打SIDRA”在第32類汽水、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商品的商標權。2010年4月,該公司分別在通家樂公司購買到健力寶公司生產的“蘋果西打”蘋果味汽水。健力寶和通家樂在未經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生產、銷售的產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圖案與其商標內容含義相同、圖案相似,且使用范圍同屬第32類商品。健力寶從2007年開始生產侵權產品,而通家樂至今仍在銷售侵權產品,兩者的行為已侵害了大西洋公司的商標權,請求判令健力寶和通家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福田法院一審時,通家樂公司方面未到庭。健力寶方面稱,其生產的蘋果味汽水產品使用的包裝圖案與大西洋所有的商標具有顯著區別,不構成侵犯大西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蘋果”和“西打”都是通用名稱,不能擁有專用權。健力寶使用這兩個名詞僅僅起說明商品的作用,并非作商標使用。健力寶還強調自己是全國馳名商標,為國內消費者熟知,而大西洋的產品在國內無任何知名度。因此,健力寶認為自己生產的產品不會被消費者誤認為大西洋的產品。

法院認為,被告健力寶公司在蘋果味汽水上使用“蘋果圖案+蘋果西打”、“蘋果圖案+APPLECIDER”標識屬於正當使用,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通家樂公司銷售的商品系通過正當的銷售渠道獲得,因此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過,大西洋公司不服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市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

大西洋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一審法院通過翻譯網站查詢“Sidra”和“Cider”的中文含義違反法律規定,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翻譯公司以書面方式確認,大西洋公司注冊的“西打”商標是專用詞匯,并非通用詞匯,同時,該公司的“蘋果西打”產品在台灣是家喻戶曉的著名品牌,健力寶使用與其相類似的商標,已構成侵權。

健力寶方面仍堅持一審的觀點,認為該公司的產品沒有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其上訴。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原文: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10802/KDYITZJN4D75U.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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