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權人AppStore裡維權
钜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中國經營報)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10822/KDYN4VCH3V8CY.shtml
2011-08-22 15:43:06
湖南作家朱金泰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成為最新一起起訴蘋果侵權的案件。法律專家認為,在AppStore模式下,蘋果公司參與侵權軟件的利益分成,其利潤則直接與侵權作品的下載量掛鉤,雖然蘋果公司採取了“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但仍舊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
中國版權商的“敵人”
正當蘋果產品熱銷全球之時,蘋果公司卻正在成為中國版權商的“敵人”。8月16日,湖南作家朱金泰以侵犯著作權為由,一紙訴狀將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朱金泰的代理律師孫相元向記者表示,朱金泰的作品《趕屍筆記》在未經他本人及出版社授權的情況下,被以0.99美元的價格在蘋果AppStore供用戶下載。
三個月前的5月13日,孫相元向蘋果公司發去律師函,要求蘋果在官方網站上道歉,並進行賠償。一周後,孫相元收到了蘋果公司的英文回信稱:“如果你發現我們應用商店裏的程式侵犯了你的權利,請將鏈接發給我們。”
隨後,蘋果公司刪除了AppStore中侵犯朱金泰著作權的應用程式。但是,蘋果的處理結果並不能讓朱金泰滿意。“刪除盜版內容,表明蘋果清楚自己的行為在侵權。但是蘋果並未就侵權行為道歉和賠償,所以我們決定起訴蘋果。”孫相元說。
和朱金泰有同樣遭遇的的中國作家及出版社還有很多。1月5日,北京記憶坊文化資訊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稱“記憶坊公司”)發現在蘋果公司為iPhone、iPad等電子產品提供軟件下載的平臺上,該公司擁有版權的18部作品,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正在以電子圖書形式銷售。
經協商無果後,記憶坊公司將蘋果公司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以下稱“北京一中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並正在向蘋果公司送達相關司法文書。
記者看到,知名財經作家吳曉波的暢銷書《激蕩三十年》、磨鐵圖書的暢銷書《明朝那些事兒》、《歷史是個什麼玩意》等,也在AppStore中出現多個盜版版本,磨鐵公司曾多次向蘋果公司提出交涉,至今未果。
7月6日,“作家維權聯盟公司”對外界宣佈,將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蘋果公司。首批訴訟涉及作家30人、涉及作品百余部,索賠金額上千萬元。
誰在盜版?
公開資料顯示,AppStore平臺上的應用程式是由第三方開發並自行上傳,用戶下載付費的收入由蘋果公司統一代收。蘋果公司將收入按照3∶7的比例與開發者進行分成。
互聯網法專家趙占領認為,在這個產業鏈條上,有兩個主體涉嫌侵權:第三方開發者和蘋果公司。4月25日,“中文報刊”軟件開發者北京邁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思奇”)因涉嫌擅自使用未經授權的《新京報》版面和內容,被告上法庭。而承載該非法內容的,正是蘋果公司的熱銷產品iPad。“在此案中,就屬於第三方開發者侵權行為。第三方開發者未經版權人授權使用作品,涉嫌侵權。”趙占領說。
“雖然第三方開發者是直接侵權者,但是,蘋果從中獲利,有對上傳內容審核的義務,應該承擔連帶侵權責任。”趙占領解釋說,如果蘋果公司直接將侵權作品上傳到AppStore,那麼其將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三方開發者侵權,蘋果公司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蘋果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針對在中國出現的版權糾紛,蘋果公司目前尚未對外界表態。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認為,蘋果公司AppStore在美國市場對電子書類的版權審核很嚴格,到了中國市場卻忽視版權問題。遊雲庭發現,蘋果公司沒有設立在中國的侵權投訴管道,而且該網頁只有英文內容,投訴位址和電話均為美國的蘋果公司。
記憶坊公司的代理人中銀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也告訴記者,由於蘋果公司在中國沒有設立辦事處,版權人如果發現內容被侵權盜版,只能去找美國蘋果公司投訴。這無疑增大了版權人的維權成本。張偉說:“我們的案件4月底就立案了,但是由於被告方在美國,僅僅送達法律文書就要半年的時間,所以案件最快也要明年4月份才能開庭。”
趙占領認為,盜版猖獗與蘋果公司的版權審核機制欠缺存在極大關系。他認為,蘋果公司對於第三方開發的應用程式的審核,目前主要限於是否有暴力、色情、政治敏感內容,是否包含病毒等安全問題、是否涉及用戶隱私問題等。而對於是否涉及版權侵權審核並不是審查的重點,蘋果公司的《AppStore審查指南》這樣說:“雖然我們很少對書籍和歌曲進行無所不包的審核,但應用程式則有所不同。”
記者在AppStore以看到,無論是基於iPad還是基於iPhone的書籍類應用程式在版權資訊上都比較模糊,大量的暢銷書未說明版權歸屬。目前,蘋果公司在處理版權侵權問題的維護,只要權利人提供擁有版權證明明材料,經過蘋果公司審核,其會對盜版產品進行下架處理,刪除相關鏈接。
這是否意味著,蘋果公司可以使用“避風港原則”裏“通知+刪除”的規則,免除法律責任呢?“避風港原則”原來是ISP(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免責條款,是指由於ISP沒有能力對內容進行事先審查,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時,採取“通知+刪除”規則,從而不承擔侵權責任。但顯然蘋果公司不能引用這一條款。
游雲庭解釋說,在AppStore模式下,蘋果公司參與侵權軟件的利益分成,其利潤則是直接與侵權作品的下載量掛鉤,這更增大了蘋果的審查義務。因此,按照《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蘋果構成在“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對於蘋果公司來說,最好的解決方案是,增大版權審查義務,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方便版權人維權。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種能與版權人分享裏利益的合法模式。”遊雲庭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