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6
【小法典】擅自重製侵權 可判刑3年
律師張智學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被侵權的一方,可向檢察官主張刑事起訴附帶民事賠償,同時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如果被侵權一方無法舉證損失,將由法官依現狀判處被告一萬元到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裁定五百萬元。
張智學指出,受侵權的一方若能夠舉證,則可依被告重製、販售等行為的實際獲益求償,同時對被告所屬的銷售單位逐一求償。(記者陳燦坤)
原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26/today-center13-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