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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重製侵權 可判刑3年

文章發表於 : 週三 10月 26, 2011 2:51 pm
中正專利
2011-10-26

【小法典】擅自重製侵權 可判刑3年
律師張智學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被侵權的一方,可向檢察官主張刑事起訴附帶民事賠償,同時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如果被侵權一方無法舉證損失,將由法官依現狀判處被告一萬元到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裁定五百萬元。

張智學指出,受侵權的一方若能夠舉證,則可依被告重製、販售等行為的實際獲益求償,同時對被告所屬的銷售單位逐一求償。(記者陳燦坤)

原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26/today-center13-2.htm

Re: 擅自重製侵權 可判刑3年

文章發表於 : 週三 10月 26, 2011 2:52 pm
中正專利
2011-10-26

去超商租新片 「盜拷」來租售
〔記者陳燦坤/北港報導〕霹靂多媒體公司結合超商通路,每週固定推出的布袋戲新片在超商上架,方便消費者租借,沒想到竟成為盜拷牟利管道。崙背一家影音廣場負責人吳沛汝涉嫌一發片就去租借,大肆燒錄,供上門顧客租售,北港警分局偵查隊破獲後,業者痛心損失難以估計,全案25日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法辦。

北港警分局10月初接獲線報,指崙背鄉東明村一家影音廣場的負責人吳沛汝(女,35歲)形跡可疑,這家影音廣場明明不是霹靂布袋戲簽約出租店,每到新片發行卻門庭若市,恐涉及盜拷光碟等不法情事。

出租店女負責人送辦

北港警分局偵查隊經過半個多月監控,發現吳沛汝雖然經營影片租售,卻固定在布袋戲系列影集發片當天到超商租片,之後接連幾天,到影音廣場租、買片子的消費者就絡繹不絕。

偵查隊見時機成熟,21日下午展開搜索,當場查扣一部運作中的光碟燒錄機,另有25片疑似盜拷完成的光碟,偵查隊連同電腦主機等相關證物一併帶回偵辦,警方從電腦紀錄推斷,嫌犯可能從98年8月開始犯案,以每片100元賣給消費者,影音廣場會員則以扣點抵費。

北港警分局說,業者得知後相當痛心,指2年來至少上百張新片遭盜拷,版權實際損失難以估計,將依法對嫌犯求償。

原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26/today-center13.htm

Re: 擅自重製侵權 可判刑3年

文章發表於 : 週五 1月 12, 2018 7:49 pm
ashikapr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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