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種類與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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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種類與使用須知

文章中正專利 » 週三 10月 12, 2011 5:20 pm

種類
1、商  標: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2、證明標章: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3、團體標章: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 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4、團體商標: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使用須知
1、商標使用應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圖樣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不得擅自更換或附記號。
2、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
 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
3、商標自註冊公告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為十年。
4、商標專用權人得於專用期間屆滿前後六個月內,依商標法之規定,申請延展專用權,
 每次延展使用期限,仍以十年為限。
5、若申請人、申請地址、申請人之負責人等有變更時應速向智慧財產局辦變更登記。
6、商標專用權人不得私自授權他人使用,應向政府機關辦妥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7、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且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8、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標示為商標授權之標示。
9、註冊商標、服務標章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將會被撤銷其專用權。

原文:http://www.c-patent.com.tw/interna.htm
中正專利
 
文章: 23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1, 2011 10: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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