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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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正專利 » 週日 8月 07, 2011 9:58 am

Q:什麼是「商標」?
A:「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Q:誰可提出申請?
A:一般而言,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營業上商品或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體名義申請註冊。但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有另外的規定: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申請人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限,需檢送申請人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且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的證明書及使用規範書,載明成員的資格及控制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的使用方式(商施§39)。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須檢附申請人得為證明的資格或能力、標示證明標章的條件、控制證明標章使用的方式及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的聲明等文件(商施§38)。

Q:商標保護目的
A:「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1)。

Q: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A: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Q: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否能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A: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個商標權,依商標法第2條之規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並指定其中1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代表人(應受送達人)者,本局將以申請書上所列第一順序申請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

Q: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A: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中正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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