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FAQ
1商標保護目的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2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關於我國商標法基本原則說明如下:
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亦即廠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必須依法申請註冊始能獲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亦可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而有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情形,而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2;§29;§30;§62)。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指權利的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故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18;§23Ⅰ○13)。
屬地原則,指各國商標權的取得及撤銷應依各國法律規定,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所承認的國際註冊制度,其主張權利範圍以其所屬國領域為限。亦即在國內所註冊保護之商標權利,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
審查原則,指我國商標註冊須經審查合法始准予註冊,若有違法事由將依法核駁其申請(§15;§24;§25)。
使用保護原則:商標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預先申請註冊,惟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仍獨占商標權,妨礙他人的申請及使用權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各國商標法,都設繼續不使用滿3年或5年,即應廢止該註冊商標的規定。我國的規定是為3年,亦即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依法即可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爭議機會必要原則﹕商標保護既以避免混淆為目的,故商標權得排除他人註冊及使用範圍,包括所謂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我國採行註冊審查原則,固可降低註冊商標被爭議的比例,減輕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爭訟負擔,但各國商標立法例皆同,對於註冊的商標均應提供利害關係人合理提出異議或評定的爭議機會。
3. 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2;§23Ⅰ○13;§30Ⅰ○3;§61)。
4. 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5. 什麼是「商標」?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6. 什麼是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人相區別。除一般團體商標外,申請人亦得以地理名稱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主要係 指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為商標,以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來源。團體商標本質上仍屬商標,其與商標主要不同在於團體商標使用,係由團體的各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團員的商品或服務上,而非用以表彰單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76)。
7. 什麼是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係表彰來自特定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品質或特性,亦即該地理名稱經由長期使用已累積一定之聲譽,使消費者一看到該地理名稱,即可與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產生聯想,因而具有產地團體商標章之識別性,並由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作為商標,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團體商標,例如 金門縣農會所註冊之「金門酒糟牛肉」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之申請、審查等相關規定,請參考「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8. 什麼是團體標章?
所謂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皆可申請團體標章以代表該組織或其會員身分。「團體標章」乃純粹表彰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會員身分,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故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較無直接關係,而團體商標所表彰者係其成員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務,二者本質上仍屬有別.
9. 什麼是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依其證明的內容可分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的一般證明標章,以及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的產地證明標章。前者,如:台灣精品標誌、UL電器安全、ST玩具安全標誌、百分之百羊毛標誌,及「防火標章」、「節能標章」等,皆是一般證明標章。後者,如:「池上米」、「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等是產地證明標章。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應以具有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源自於該特定地理區域之資格或能力者為申請人。而證明標章之使用,即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他人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72;§73)。
10. 什麼是產地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係指證明標章之證明內容,係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者。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是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酒,及工藝品等。其商品或服務必須與地理來源具有相關連因素,包括商品或服務確實源自該地理區域,及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所具備之品質、聲譽或特性與該地理環境之自然或人文因素相關連。例如:商品產出之特性、品質與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特殊自然因素有關之陳述與證據。此外,如果產品本身與當地或地區傳統、公認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特殊的製造技巧等人文因素相關連者,亦可申請產地證明標章。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例如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註冊之「池上米」證明標章、「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證明標章及「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審查等相關規定,請參考「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11. 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之異同?
團體商標與證明標章最主要不同在於前者係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團體商標,後者則是開放式,只要符合證明標章權人所訂定使用規範及標示條件者,皆可要求使用該證明標章,證明標章權人應允許符合條件的人申請使用。其比較表如下:
事項
1.產地證明標章
2.產地團體商標
申請人資格
1.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如:鄉鎮公所
2.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如:農會、漁會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1.申請人本身不能使用
2.無明文規定限制申請人本身使用
使用對象
1.開放式-只要符合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使用
2.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2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關於我國商標法基本原則說明如下:
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亦即廠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必須依法申請註冊始能獲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亦可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而有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情形,而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2;§29;§30;§62)。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指權利的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故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18;§23Ⅰ○13)。
屬地原則,指各國商標權的取得及撤銷應依各國法律規定,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所承認的國際註冊制度,其主張權利範圍以其所屬國領域為限。亦即在國內所註冊保護之商標權利,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
審查原則,指我國商標註冊須經審查合法始准予註冊,若有違法事由將依法核駁其申請(§15;§24;§25)。
使用保護原則:商標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預先申請註冊,惟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仍獨占商標權,妨礙他人的申請及使用權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各國商標法,都設繼續不使用滿3年或5年,即應廢止該註冊商標的規定。我國的規定是為3年,亦即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依法即可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爭議機會必要原則﹕商標保護既以避免混淆為目的,故商標權得排除他人註冊及使用範圍,包括所謂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我國採行註冊審查原則,固可降低註冊商標被爭議的比例,減輕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爭訟負擔,但各國商標立法例皆同,對於註冊的商標均應提供利害關係人合理提出異議或評定的爭議機會。
3. 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2;§23Ⅰ○13;§30Ⅰ○3;§61)。
4. 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5. 什麼是「商標」?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6. 什麼是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人相區別。除一般團體商標外,申請人亦得以地理名稱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主要係 指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為商標,以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來源。團體商標本質上仍屬商標,其與商標主要不同在於團體商標使用,係由團體的各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團員的商品或服務上,而非用以表彰單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76)。
7. 什麼是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係表彰來自特定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品質或特性,亦即該地理名稱經由長期使用已累積一定之聲譽,使消費者一看到該地理名稱,即可與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產生聯想,因而具有產地團體商標章之識別性,並由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作為商標,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團體商標,例如 金門縣農會所註冊之「金門酒糟牛肉」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之申請、審查等相關規定,請參考「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8. 什麼是團體標章?
所謂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皆可申請團體標章以代表該組織或其會員身分。「團體標章」乃純粹表彰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會員身分,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故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較無直接關係,而團體商標所表彰者係其成員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務,二者本質上仍屬有別.
9. 什麼是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依其證明的內容可分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的一般證明標章,以及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的產地證明標章。前者,如:台灣精品標誌、UL電器安全、ST玩具安全標誌、百分之百羊毛標誌,及「防火標章」、「節能標章」等,皆是一般證明標章。後者,如:「池上米」、「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等是產地證明標章。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應以具有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源自於該特定地理區域之資格或能力者為申請人。而證明標章之使用,即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他人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72;§73)。
10. 什麼是產地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係指證明標章之證明內容,係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者。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是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酒,及工藝品等。其商品或服務必須與地理來源具有相關連因素,包括商品或服務確實源自該地理區域,及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所具備之品質、聲譽或特性與該地理環境之自然或人文因素相關連。例如:商品產出之特性、品質與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特殊自然因素有關之陳述與證據。此外,如果產品本身與當地或地區傳統、公認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特殊的製造技巧等人文因素相關連者,亦可申請產地證明標章。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例如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註冊之「池上米」證明標章、「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證明標章及「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審查等相關規定,請參考「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11. 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之異同?
團體商標與證明標章最主要不同在於前者係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團體商標,後者則是開放式,只要符合證明標章權人所訂定使用規範及標示條件者,皆可要求使用該證明標章,證明標章權人應允許符合條件的人申請使用。其比較表如下:
事項
1.產地證明標章
2.產地團體商標
申請人資格
1.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如:鄉鎮公所
2.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如:農會、漁會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1.申請人本身不能使用
2.無明文規定限制申請人本身使用
使用對象
1.開放式-只要符合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使用
2.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