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設計、命名
商標設計、命名應從企業整體識別體系(CIS)規劃,兼顧好記憶易於發音或拼音等特色,俾能透過商標向社會大眾傳達企業文化、經營理念,例如:味全公司藉著商標,來傳達(1)五個圓代表色香味五味俱全,(2)代表公司名稱之英文字首,(3)紅色代表圓潤好吃,(4)上面有三個圓下面只有二個圓,表示隨時要有危機意識。
以下列舉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的三種態樣:
1.獨創性商標:非沿用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者,例如:SONY、捷安特。
2.隨意性商標:由既有的辭彙或事物構成,惟與指定商品/服務全然無關,例如:「APPLE」 指定使用於電腦、「白馬」指定使用於磁磚。
3.暗示性商標:暗示性商標乃指隱喻商品/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例如:快譯通、一匙靈。反觀,商標若屬「一望即知」該指定商品/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者,為說明性商標,不得註冊,例如1.「雙層起司」指定使用於食品、「日語速成」指定使用於書籍。2.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規格型號或年份者,例如「2000c.c.」指定使用於汽車等商品。3.「12345」指定使用撲克牌等商品。
選擇能讓消費者容易記憶並能充分暗示產品核心概念、性質及類別的商標設計、命名,的確具有事半功倍的商業效果,例如:「克蟑」能讓人一看即知是用來剋除蟑螂;「一匙靈」直接傳達清洗衣物只要使用一匙就靈;「幫寶適」讓消費者聯想使用商品就可幫助小寶寶舒適;以及「足爽」清楚的告知消費者用了商品腳就會很舒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