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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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商標法

文章世界專利 » 週五 8月 19, 2011 10:54 am

各國商標法
(一)商標制度:
1.先使用主義:係指商標專用權之取得,取決於先使用該商標之事實,而非因商標主管機關之註冊。故商標專用權之歸屬,全賴何人首先使用而定,例如:美國、菲律賓、加拿大。
2.先申請主義:係指商標專用權之取得,取決於向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之發生,例如:台灣、大陸、日本等國家。

(二)審查制度:
1.程序審查:審查機關對申請書之文件、內容是否齊備、完整及對所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或「說明性」進行審查,例如:歐盟、德國、法國、義大利、比荷盧等。
2.實體審查:審查機關除進行「程序審查」,另亦對申請商標是否與已申請、公告或註冊在先之商標,進行有無相同或近似之審查。除上揭國家採程序審查外,例如:台灣、大陸、美國、日本等國家
3.另,注意註冊國之風俗習慣。例如:
(1)中國:台灣知名寶島鐘錶公司申請「FORMOSA」,被中國認為是殖民時代恥辱不准註冊。
(1)美國:多數人對貓,哪怕是“波斯貓”都很討厭,尤其對黑貓深惡痛絕,見黑貓如聞噩耗,唯恐避之不及。
(2)英國:把孔雀看作是禍鳥,“孔雀”譯成英文含有“邪惡”的意思;山羊在英國被喻為“不正經的男子”;雄雞在英國俗語中有“下流”的解釋;英國還忌諱用人像作為商標的裝潢。
(3)日本:忌用荷花作為商標圖案。
(4)法國:忌用菊花;認為仙鶴是蠢漢的代名詞;黑桃被認為是死人的象徵。
(5)義大利:忌諱用菊花作為商標圖案。
(6)北非一些國家忌諱用狗作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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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1, 2011 10: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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