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商標、品牌定義

文章發表於 : 週五 8月 19, 2011 10:23 am
世界專利
商標、品牌定義

(一) 依美國行銷協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定義「品牌」(brand):「一個名稱、詞、符號、象徵或任何其特徵,可將銷售者的物品或服務與其他競爭者的物品或服務區別開來」。

(二) 從商標法定義「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且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三) 從公平法定義「表徵」:文字、圖形、記號、商品容器、包裝、形狀、或其聯合式特別顯著,足以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據以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誌,並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辨別。
不論定義為「商標」、「品牌」或「表徵」主要功用皆在表彰來源,藉與他人之商品/服務相區別。
又;品牌(brand)的基礎即是商標(trademark),而商標的價值係藉由品牌的要素所構成。嚴格言之,商標本身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也不會自己產生價值。亦即,商標的價值是依附於品牌上。申言之,商標要有價值是要靠品牌要素的長期經營和綜效累積。鴻海集團前法務長周延鵬不諱言說:這就是為什麼僅依商標法處理商標申請、維持和救濟會被企業界認為『小事一樁』的道理,因為商標以外的品牌要素並非律師或商標代理人的專業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