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組織
商標國際組織:
1.國際性組織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系統(簡稱馬德里體系;(Madrid System):由二個條約所構成,一是有關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暨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為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是兩個獨立法律文件,原則相同,執行的機構相同,兩者的條文也是相對應。
中國自1898年10月4日正式成為「馬德里協定」會員國,於1995年12月1日成為「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因此,在同一份申請書中,中國申請人既可指定協定的締定國,又可指定同屬於議定書的締約國,或同時指定屬於協定締定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2007年計受理依據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案共計39,945件,創歷年紀錄,較2006年增加9.5%。歐盟加入該體系僅3年後即已躍居第4,達3,371件,占8.4%。比荷盧達2,510件,占6.3%。中國大陸則是最常被指定生效的國家,顯示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貿易活動日漸增加。另,中國大陸連續3年獲最多商標保護指定。
●申請人規定:必須是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之締約國的國民(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會員國:至2010年5月31日,馬德里體系共有85個會員國(包括美國、日本、中國、歐盟、比荷盧)。http://www.wipo.int/madrid/en/
●保護期限: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提延展)。
●特點:
(1)利用馬德里協定申請世界性(國際性)商標,只需使用一種語言(英文或法文),繳納一次費用,填寫一份表格,就可在指定會員國獲得保護。
(2)國際局收到原屬局提交的申請文件,需審查文件是否齊備,商品描述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申請,即予以註冊權利並公告,同時將註冊的內容通知所有被指定的保護國。如果順利的話,申請人可在三個月左右獲得國際商標註冊證。
雖然商標取得國際註冊並不意味其在被指國即獲專用權,各被指定國還需根據各自的法律對領土延伸的申請進行審查,但是,根據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的規定,協定成員國及多數純議定書成員國的商標主管當局分別須在一及一年半內完成對商標的審查,如未期限內完成審查,視為接受領土延伸申請,對該國際商標註冊在其境內給予保護。
(3)馬德里國際性商標,必須在本國申請併核准才能辦理國際性商標,且在5年內本國商標被撤銷,則國際性商標亦被撤銷。
●注意事項:
台灣申請人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的方式:
目前,台灣只為WTO的會員國,並無參加其他國際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組識。因此,台灣企業及發明人(以下簡稱台灣申請人)若想受惠於區域商標單一核可制的好處,有下列幾種方式:
(1)台灣申請人可透過中國商標局申請中國商標,再以中國商標申請案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但申請人國籍需改為"中國台灣",再以中國大陸的申請案申請註冊馬德里商標。
(2)台灣雖非馬德里締約國,但非會員國國民而於會員國之國內有住、居所及事實上營業所的人,亦得以在該會員國的有效申請案,作為國際註冊之基礎。即台灣申請人可以在馬德里會員國的申請案為基礎註冊馬德里商標。但台灣申請人需在馬德里會員國設有營業所或居住地址。
基於台灣申請人國籍問題,建議台灣申請人採用方式(2)以取得馬德里國際註冊保護。又,截至目前為止,台灣申請人可以方式(1)註冊馬德里國際商標專用權。唯若行使商標權是否會因台灣申請人的國籍問題而遭阻卻,則值得台灣申請人深思。
2.區域性組織
(1)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 : CTM)
●先申請主義。
●會員國:目前共有27國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塞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保護期限: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提延展)。
●特點:歐盟商標採申請主義制度,該商標權係由註冊而產生,而不是使用。且歐盟商標有以下特點:
(1)在每一會員國申請費相比,相對便宜很多。
(2)審查約6-8個月核准。
(3)只要在任一會員國使用即亦構成使用。
(4) CTM與各會員國商標法共存,且CTM未設立獨立最高法院,而只是在各成員國設有CTM法院。
●注意事項:台灣係以WTO會員身份提交申請。
(2)比荷盧(BENELUX Convention on Marks):
●先申請主義,
●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
●保護期限: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提延展)。
●特點:
(1)統一辦理,手續簡便。
(2)審查約6-8個月核准。
(3)經比荷盧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在三個國家同時生效,易言之,比荷盧三國不再接受同一案在各別國家的商標註冊申請。
●注意事項:台灣係以WTO會員身份提交申請。
1.國際性組織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系統(簡稱馬德里體系;(Madrid System):由二個條約所構成,一是有關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暨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為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是兩個獨立法律文件,原則相同,執行的機構相同,兩者的條文也是相對應。
中國自1898年10月4日正式成為「馬德里協定」會員國,於1995年12月1日成為「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因此,在同一份申請書中,中國申請人既可指定協定的締定國,又可指定同屬於議定書的締約國,或同時指定屬於協定締定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2007年計受理依據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案共計39,945件,創歷年紀錄,較2006年增加9.5%。歐盟加入該體系僅3年後即已躍居第4,達3,371件,占8.4%。比荷盧達2,510件,占6.3%。中國大陸則是最常被指定生效的國家,顯示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貿易活動日漸增加。另,中國大陸連續3年獲最多商標保護指定。
●申請人規定:必須是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之締約國的國民(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會員國:至2010年5月31日,馬德里體系共有85個會員國(包括美國、日本、中國、歐盟、比荷盧)。http://www.wipo.int/madrid/en/
●保護期限: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提延展)。
●特點:
(1)利用馬德里協定申請世界性(國際性)商標,只需使用一種語言(英文或法文),繳納一次費用,填寫一份表格,就可在指定會員國獲得保護。
(2)國際局收到原屬局提交的申請文件,需審查文件是否齊備,商品描述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申請,即予以註冊權利並公告,同時將註冊的內容通知所有被指定的保護國。如果順利的話,申請人可在三個月左右獲得國際商標註冊證。
雖然商標取得國際註冊並不意味其在被指國即獲專用權,各被指定國還需根據各自的法律對領土延伸的申請進行審查,但是,根據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的規定,協定成員國及多數純議定書成員國的商標主管當局分別須在一及一年半內完成對商標的審查,如未期限內完成審查,視為接受領土延伸申請,對該國際商標註冊在其境內給予保護。
(3)馬德里國際性商標,必須在本國申請併核准才能辦理國際性商標,且在5年內本國商標被撤銷,則國際性商標亦被撤銷。
●注意事項:
台灣申請人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的方式:
目前,台灣只為WTO的會員國,並無參加其他國際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組識。因此,台灣企業及發明人(以下簡稱台灣申請人)若想受惠於區域商標單一核可制的好處,有下列幾種方式:
(1)台灣申請人可透過中國商標局申請中國商標,再以中國商標申請案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但申請人國籍需改為"中國台灣",再以中國大陸的申請案申請註冊馬德里商標。
(2)台灣雖非馬德里締約國,但非會員國國民而於會員國之國內有住、居所及事實上營業所的人,亦得以在該會員國的有效申請案,作為國際註冊之基礎。即台灣申請人可以在馬德里會員國的申請案為基礎註冊馬德里商標。但台灣申請人需在馬德里會員國設有營業所或居住地址。
基於台灣申請人國籍問題,建議台灣申請人採用方式(2)以取得馬德里國際註冊保護。又,截至目前為止,台灣申請人可以方式(1)註冊馬德里國際商標專用權。唯若行使商標權是否會因台灣申請人的國籍問題而遭阻卻,則值得台灣申請人深思。
2.區域性組織
(1)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 : CTM)
●先申請主義。
●會員國:目前共有27國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塞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保護期限: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提延展)。
●特點:歐盟商標採申請主義制度,該商標權係由註冊而產生,而不是使用。且歐盟商標有以下特點:
(1)在每一會員國申請費相比,相對便宜很多。
(2)審查約6-8個月核准。
(3)只要在任一會員國使用即亦構成使用。
(4) CTM與各會員國商標法共存,且CTM未設立獨立最高法院,而只是在各成員國設有CTM法院。
●注意事項:台灣係以WTO會員身份提交申請。
(2)比荷盧(BENELUX Convention on Marks):
●先申請主義,
●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
●保護期限: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提延展)。
●特點:
(1)統一辦理,手續簡便。
(2)審查約6-8個月核准。
(3)經比荷盧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在三個國家同時生效,易言之,比荷盧三國不再接受同一案在各別國家的商標註冊申請。
●注意事項:台灣係以WTO會員身份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