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利取得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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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利取得之途徑

文章世界專利 » 週五 8月 19, 2011 10:35 am

(一)依商標法: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欲保護國家或國際組標之商標專責機關申請。易言之,商標權係在指定國家(區域)之核准註冊之商標圖樣及所提定商品(服務)為限。
(二)依公平法:可由表徵之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或口碑、廣告量、市場之銷售量、占有率及行銷時間、媒體廣泛報導、市場調查資料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見解,若該表徵是否為相關消費者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可排除、防止不公平競爭。
(三)依著作權法: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第10條) 。
(四)依專利法: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可依專利法第109條申請新式樣專利。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專利法第113條)。
(五)競合:大多數國家採申請主義,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有限,除非未註冊之商標已具有著名(或稱普遍所共知)的要件,俾能防止他人搶先註冊,或依公平法(或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又,未註冊之商標若能符合其他權利要件(著作權、新式樣專利等),亦可依法保護其權益,例如:
1.商標大多包含「文字、圖形、聲音或其聯合式組成」,該標的亦屬著作權法中之作品,因此,未註冊之商標使用人(所有人)可依著作權法保護其權益。
2.「物品之形狀、花紋(圖樣)、色彩或其結合」若獲得新式樣專利,縱該產品之形狀、花紋(圖樣)、色彩等未註冊商標,亦可依新式樣專利保護其權益。
3.公司之中文名稱可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登記,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
4.公司之英文名稱可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登記,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
5.值得注意,因網際網路興起,亦可將商標中英文名稱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申請為網域名稱(Domain Name)。
世界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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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1, 2011 10: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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